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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设立投资项目的法律依据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748
- 发布时间:2021-10-29
投资项目核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根据投资者的项目核准申请,依法核准或者核准特定项目投资的行为。从性质上看,项目设立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一、投资项目立项的分类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不同,投资项目的设立可分为两类:
1.项目审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审批立项。
2.项目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基金投资建设项目。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进行项目审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批的,企业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项目即可。
二、审批立项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重大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如果采用直接投资和注资的方式,只会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批,同时要严格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采用投资补贴、放款、贷款利息补贴,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核准立项
核准项目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投资者身份和投资项目地域的不同,企业投资项目可分为三类:内资投资项目、外资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这里讨论的是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对于这些投资项目,国家采取两种管理方式:审批制和备案制。
内资企业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投资建设项目,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核准,经法定程序核准后,主管部门方可投资建设。企业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无需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批。
境内企业申请项目核准的机关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划分各自的审批权限。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只需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是公式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四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目录中未规定的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在全国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审批部门的权限划分如下: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增资,下同)的鼓励类、许可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核准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许可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NDRC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不得下放审批权限。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涉及限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大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和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由商务部批准。
(3)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境内法人及其在境外持股的企业或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进行的投资(包括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再投资)项目。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审批制和备案制。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项目和大额外汇项目实行审批管理。资源项目是指投资于原油、矿山等资源的海外勘探开发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中方投资2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大额外汇项目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前款所列领域以外的外汇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参考法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
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9.《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 1312号。
文章关键词:武汉律师
文章来源: http://www.yingzhuo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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